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金支付”)发行的所有预付卡。
第三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是指贵金支付采用磁条、芯片、电子虚拟卡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贵金支付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四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面向社会发行,具有可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其载体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磁条预付卡、芯片预付卡、条形码预付卡、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质的密码、串码、图形、电子信息等。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指使用资金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贵金支付预付卡在贵金支付特约商户处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贵金支付签约并同意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进行资金结算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贵金支付公司、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贵金支付预付卡的申购
第七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补卡、可赎回、不设有效期,卡损坏可申请换卡;不记名卡不挂失、不补卡、不赎回、有效期三年,到期可申请延期。
记名卡是指贵金支付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贵金支付预付卡。
不记名卡是指贵金支付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贵金支付预付卡。
第八条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均可凭有效证件向贵金支付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贵金支付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贵金支付不记名卡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名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联系方式。购卡人或代理人无法出示上述资料,公司可以拒绝购买申请。
(1)个人购卡提供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联系方式、职业信息;
(2)单位购卡提供信息:经办人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联系方式、职业信息)、企业法人姓名及身份证证件号码、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十一条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业务人员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联系方式。购卡人或代理人无法出示上述资料,公司可以拒绝购买申请。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
第三章 贵金支付预付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贵金支付预付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使用,使用范围以贵金支付网点及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特约商户公告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贵金支付有权调整更新特约商户及贵金支付预付卡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不计息、不可以兑换现金、不能透支消费,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贵金支付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第十五条 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不补卡。记名卡遗失可在贵金支付提供的挂失渠道进行挂失,然后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卡。补卡须按规定交纳卡片工本费。
第十六条 非人为损坏的贵金支付预付卡,持卡人/购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购卡凭证、发生故障的贵金支付预付卡到贵金支付指定场所按规定办理更换,人为损坏卡片的,更换新卡时应支付卡片工本费。
第十七条 对于记名卡,持卡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过贵金支付指定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
(一)持卡人/购卡人对贵金支付预付卡交易数据或充值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指定方式或场所自异议交易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贵金支付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若超过此期限提出异议的,贵金支付有权拒绝受理。
(二)贵金支付受理持卡人/购卡人的异议处理申请后,进行查询和核对。数据核对以贵金支付的交易明细数据为核对依据,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为辅助依据。
(三)异议申请经核对属实的,贵金支付按照核实的情况对交易数据进行调整和金额更正。异议申请经核对不属实的,贵金支付说明原因并有权拒绝其申请。
(四)持卡人/购卡人对异议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贵金支付预付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收费项目如下:
序号 |
收费业务 |
收费产品 |
费率/费用标准区间 |
备注 |
1 |
工本费 |
实体卡卡片工本费 |
磁条卡工本费10元;芯片卡20元 |
购卡人对卡面有特殊要求需单独印制的,制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本公司向购卡人收取购卡金额以外费用的,将在购卡人购卡时告知。其他类型卡片后续以官方公示为准 |
2 |
账户管理费 |
实体卡卡片账户管理费 |
每日按卡内余额的千分之五(5‰)计收账户管理费 |
对于自购买之日起超过3年且仍有余额的贵金卡产品,本公司将从第四年的第一个月开始,每日按卡内余额的千分之五(5‰)计收账户管理费。若贵金卡产品在自购买日起的三年内成功绑定贵金支付APP或小程序,则将豁免此账户管理费用的收取 |
第二十条 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的客户,贵金支付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向购卡人开具正规发票,持贵金支付预付卡消费时,特约商户不再向持卡人开具可供报销的发票。
第五章 赎回、挂失、退货退款
第二十一条 记名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卡内剩余资金的赎回,赎回时出示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购卡单位办理赎回。赎回资金将退至购卡人的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退至购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赎回资金在人民币100元以内时(含100元),可采用现金赎回。
第二十二条 记名卡遗失时,持卡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成功后,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到贵金支付指定场所办理挂失手续。收取补卡工本费参照公示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资金原路退回至持卡人卡内。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持卡人应该妥善保存使用过的贵金支付预付卡及交易凭条,以备退款时核对。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贵金支付的权利
(一)购卡人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时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贵金支付可以通过购卡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向其发送相关服务或事项通知。
(二)贵金支付有权对因提供预付卡业务服务获取的购卡人购卡记录、持卡人消费情况等数据进行统计,并在业务推广或经营需要时使用相关统计结果。
(三)贵金支付有权制定贵金支付预付卡支付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四)贵金支付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贵金卡进行冻结,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贵金支付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贵金支付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六)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受阻的,贵金支付为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贵金支付承担的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持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超过购卡人支付的预付金额,贵金支付不赔偿购卡人/持卡人的预期利益或其他间接损失。
(七)贵金支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销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持卡人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持卡人,但应在贵金支付网点及网站上公告。
(八)购卡人/持卡人因贵金支付业务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经确定为不当得利的,贵金支付有权从购卡人/持卡人的贵金支付预付卡中扣划购卡人/持卡人的不当得利所得或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持卡人同意,购卡人/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贵金支付的义务
(一)贵金支付应当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等提供贵金支付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章程、预付卡协议、商户协议、特约商户名单、使用说明、商户变更公告、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贵金支付应依法对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购卡人/持卡人与贵金支付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贵金支付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贵金支付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持卡人交易活动的顺利。
(四)贵金支付对交易系统的安全、有效、准确性负责。但不承担通讯故障等非贵金支付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等导致的交易纠纷责任。
(五)贵金支付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向购卡人/持卡人提供对应的充值、交易查询、咨询、解锁、激活、记名卡挂失、赎回、故障处理、换卡等配套服务。
(六)贵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用户备付金的安全。贵金支付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
户 名: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 号:52050146360000002430
第二十六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贵金支付预付卡的使用范围。
(三)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贵金支付预付卡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四)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贵金支付预付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贵金支付预付卡的优惠条件和服务内容。
(六)购卡人/持卡人对贵金支付预付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贵金支付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具备履行本章程项下权利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单位。购卡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贵金支付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
(二)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贵金支付预付卡,导致贵金支付预付卡损坏、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购卡人/持卡人对贵金支付预付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贵金支付预付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购卡人/持卡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在贵金支付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购卡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卡人/持卡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贵金支付预付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贵金支付预付卡,不得私自设立贵金支付预付卡交易场所,不得倒卖贵金支付预付卡。违反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持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购卡人/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利用贵金支付预付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购卡人/持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购卡人独立承担。
(六)对因购卡人/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贵金支付受到损害的,购卡人/持卡人应承担一切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如贵金支付与购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四章所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正式执行,以贵金支付另行发布的通知为准。贵金支付的通知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在贵金支付网点及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条 贵金支付如需变更本章程,应提前30日在网点和网站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章程修改或调整经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贵金支付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继续按照原章程执行,从新章程生效之日起新办卡客户则按照新章程执行。超过180日后,新章程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购卡人在购买和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前,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章程的全部条款,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购买和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则视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本章程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贵金支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与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贵金支付、购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不得因执行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视为违约。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贵金支付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4年12月23日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5-03-18
特别提示:
本协议由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贵金支付”或“甲方”)和特约商户(以下称“乙方”)共同签订,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在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支付服务前,请乙方务必审慎阅读并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字体显示,乙方应重点阅读。除非乙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乙方无权使用本服务。乙方使用本服务即视为乙方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束。如乙方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的,应向甲方工作人员咨询。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的定义为:
1.1 “贵金支付预付卡支付服务”:指贵金支付依托预付卡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下称“本服务”)。
1.2 “贵金支付商户平台(下称“商户平台”)”:指贵金支付提供和维护的商户管理软件系统(网址:https://prepaid.guijinpay.com),特约商户应通过该系统提交相应资料和信息,进而开通本服务。成功开通后,特约商户可以通过该系统使用贵金支付商户号管理等相关功能,具体功能以该系统实际提供的为准,且该系统将根据贵金支付的需要进行调整和增减。
1.3 “贵金支付商户号”:指贵金支付为特约商户配置的用来记载特约商户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余额,特约商户凭以发起交易指令的电子簿记。贵金支付商户号将与特约商户提供的合法银行账户绑定。
1.4 “商户平台登录账号”:指特约商户凭以登录商户平台,操作贵金支付商户号的账号,特约商户用手机号码申请注册,手机号码则为登录账号,注册时需设置登录密码。
1.5 “贵金支付用户”:指在贵金支付指定的购卡点,购买或充值贵金支付发行的预付卡并激活,持有贵金支付预付卡能在特约商户处完成消费的消费者。
1.6“特约商户”:指与贵金支付签订了《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特约商户服务协议》,可为贵金支付用户提供消费服务的商户。
1.7“消费服务”:指特约商户通过实体线下门店为贵金支付用户提供的消费商务服务。
1.8“交易服务费”:是指特约商户就支付服务而由贵金支付在本协议下收取的费用。
1.9 “受理终端”:是指贵金支付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读取、识别贵金支付预付卡信息,具有传输功能,并接受相应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及其密钥、系统等软件,包括但不限于POS,扫码盒、码牌等。
1.10 “差错”:是指由于机具、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1.11“结算”:指用户购买特约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后,贵金支付在一定周期内将交易资金记账至特约商户的贵金支付商户号,并根据协议约定和特约商户设置提现至商户银行账户的行为。
二、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为乙方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当用户购买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时,可通过本服务完成交易。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支付系统建设。甲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3.2 交易查询。甲方建立贵金支付商户服务平台,为乙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和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3.3 用户证书。甲方为乙方提供“用户证书”服务,“用户证书”将记载乙方的身份信息、贵金支付商户号的操作权限,以及乙方向甲方提交支付指令时的数字签名文件。
3.4 支付指令校验。甲方依据乙方的商户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密码、用户证书来校验乙方支付指令的真实性、有效性。当乙方的商户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密码和用户证书均校验通过时,即视为系乙方本人操作贵金支付商户号,甲方无需校验其他信息即可执行支付指令。
3.5 交易纠纷处理。甲方仅为乙方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乙方与用户或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与贵金支付无关,但是,因甲方系统故障引起的资金转移服务纠纷除外。
3.6 商户经营审核。甲方根据监管规定要求,会定期或不定期审核乙方的业务类型,以及通过本服务售卖的物品和服务,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从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活动时,甲方将根据监管规定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3.7 交易停滞。乙方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连续180个自然日未利用本服务产生交易额的,或乙方的受理终端、收款码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甲方将根据监管规定进行暂停服务并开展重新核实身份工作,乙方不予配合或身份核实未通过的,甲方将根据监管规定停止为乙方提供收款服务。如果乙方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甲方将根据监管规定停止为乙方提供收款服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工作后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8 延迟结算。乙方禁止利用双方合作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欺诈交易、恶意倒闭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若发现交易存在以上情况可疑特征时甲方将延迟结算资金,已经结算的,甲方可以延迟转账到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对于延迟结算、延迟转账的资金,直至排除违法违规嫌疑时,甲方才恢复该部分资金的结算和转账。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9 身份验证和授权。乙方使用本服务,即表明乙方同意甲方收集、记录和使用乙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并将前述信息在国家有权机关系统上进行身份验证和鉴权。为更好地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在本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收集、记录、使用上述信息和数据。
3.10 甲方根据监管规定对乙方日常交易进行监测,乙方禁止利用终端进行洗钱、欺诈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如甲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异常交易情形的,将对乙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支付接口)等措施。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
4.2 要求甲方提供贵金支付预付卡的交易受理操作指导。
4.3 账号开立和身份验证。乙方在申请开立贵金支付商户号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资料或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最终受益人、联系方式、经办人身份证明、结算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上述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乙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或乙方迁址、停业或变更联系电话等资料信息,应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具体情况暂停服务,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一切投诉和纠纷,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补充提交变更信息和资料方可开通受理服务,乙方逾期未提交或未通过甲方核验的,甲方将解除本协议或暂停乙方贵金支付商户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4.4 账号使用及配合巡检。乙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乙方的账号。乙方不得把贵金支付商户号、甲方提供的技术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成自己的交易与甲方结算。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相关指引开展巡检工作。
4.5 禁止存储用户敏感信息。乙方不得存储用户贵金支付预付卡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用户预付卡信息等。
4.6 账号保管和挂失。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平台登录账号、贵金支付商户号及其密码,以及手机短信验证码、API Key、API证书等。商户平台登录账号、贵金支付商户号下的一切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若乙方需对商户平台登录账号、贵金支付商户号挂失,应及时与甲方工作人员联系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挂失操作的,乙方应及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若乙方发现贵金支付商户号被盗用,应立即向甲方发起挂失。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贵金支付商户号被盗用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7 止付和撤销。由于贵金支付系统的实时性和不可更改性,乙方向甲方发起的任何支付指令,在甲方执行后,均为不可撤销或更改的。支付指令一旦被贵金支付执行,乙方不得要求止付、更改或撤销。
4.8 真实交易背景。乙方承诺发起的本服务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虚假交易。
4.9 保存交易数据和凭证。乙方应保证交易数据和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乙方应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和用户接受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或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受理贵金支付预付卡的交易凭证至少保留6个月。
4.10 反套现、反洗钱。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理贵金支付预付卡,不得利用贵金支付终端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行为。
4.11 安全守则。不得对贵金支付商户系统进行任何破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如利用BUG(又叫“漏洞”或者“缺陷”)来获得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或者利用互联网将BUG公之于众;及利用漏洞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乙方应负责自身的硬件平台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乙方应严格按照本服务和商户平台的接入技术规范来建设和运行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并确保自身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乙方应在基于甲方预付卡支付的交易过程中验证支付请求和响应数据包中的签名真实性,并保障支付信息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保密性。乙方应向甲方明确各方数据传输协议、安全机制、硬件需求以及物理连接等诸多技术细节的具体需求,并妥善处理甲方反馈的各种交易异常情况。甲方将根据运营、业务、安全、技术需要对系统、接口、等进行不定期的升级、变更并向乙方通知。乙方应持续关注甲方发布的关于接入技术规范、系统、接口升级、变更等通知,并在根据通知核实乙方系统是否需要完成相应的升级、改造,以保证乙方系统能够持续与甲方系统对接。如因乙方系统未及时升级、改造原因导致的损失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4.12 乙方应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修改用户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4.13 乙方应在甲方处登记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手机号,用于商户平台注册。乙方注册或登录贵金支付商户平台时,甲方可通过该手机号验证乙方身份、与乙方进行信息交互或接收乙方的其他操作。乙方应妥善管理和使用该手机号,凡是使用该手机号进行的身份验证、信息交互或其他操作,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乙方是乙方所注册商户平台账号的初始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商户平台管理账号(用户名和密码),因管理账号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管理账号在商户平台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乙方的操作,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法律后果。
4.14 乙方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1)应妥善保管甲方布放的业务受理标识牌、终端机具。
(2)根据协议约定规范受理贵金支付预付卡,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拒绝受理贵金支付预付卡;
(3)妥善保管交易数据、凭证;
(4)使用贵金预付卡支付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附加费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
4.15 保障贵金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1)乙方应切实确保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对用户权益的保护程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定的要求。如因乙方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不到位而造成用户损失的,乙方应当向贵金支付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2)乙方应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使用各种支付方式的用户均享受一致性公平待遇,不得向使用特定支付方式的用户转嫁或变相转嫁贵金支付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得在用户使用相关支付服务时进行误导销售、强制搭售、或针对同一支付服务项目向用户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切实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3)乙方应履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用户个人信息。除非另行取得用户的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乙方不得收集与支付服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不得以用户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切实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权。
(4)乙方应当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及贵金支付的合理要求,在用户使用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向用户如实充分披露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例如活动规则、产品或服务要求与条件、机构与品牌信息、各方权利义务、咨询投诉渠道等,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5)如乙方向贵金支付提供营销宣传材料的,乙方应当确保提供给贵金支付的所有营销宣传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甲方向乙方提供营销宣传材料的,乙方不得篡改贵金支付提供的相关营销宣传材料,并应避免用户产生贵金支付与乙方品牌混同的误解。
(6)如贵金支付在向乙方提供相关支付服务的过程中受到用户投诉或举报的,乙方应当对于贵金支付处理用户投诉或举报予以充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明材料、履行说明义务等。
4.16 商户自主选择权。甲方将致力于保障乙方的自主选择权,乙方有充分自主的权利选择甲方之外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甲方不会对乙方的自主选择权进行任何非法干预。
4.17 乙方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甲方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等不当行为,以妨碍或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甲方合法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业务开通与变更
5.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实体门店信息以及相关证明资料,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门店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过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主动向甲方提供续期证明或新的证明文件。
5.2乙方的门店接入支付业务所需的软硬件以及其他物料,由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因此发生的费用后提供;乙方对接配置其他软硬件或物料的,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系统接入贵金支付支付系统所需的技术设备设施、通信线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调试费、月租费及证书申请和更新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5.3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金额向甲方缴纳终端押金,押金不计利息。
5.4协议文件终止后15日内,乙方在完全履行完毕下列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甲方申请退还终端押金,否则甲方扣除全部押金作为乙方违约金或赔偿金并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其余部分损失:
(1)乙方将协议文件项下全部受理终端归还甲方,并经甲方确认无损坏,对于乙方享有所有权的终端,配合甲方完成终端参数和信息清除;
(2)乙方已结清协议文件项下应付甲方的相关款项。
5.5甲方对其提供给乙方的软硬件和其他物料拥有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应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并妥善保管和维护。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互换、抵押、质押、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受理终端等软硬件及物料等,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拆解受理终端等硬件,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修改、破坏受理终端程序等软件。如有违反,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6甲方为乙方安装受理终端,乙方应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场地,否则甲方可以拒绝安装受理终端或撤回已经安装的受理终端,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以解除协议、没收乙方支付的押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1)终端安装位置应稳固、安全、便于操作;
(2)终端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
(3)电源、通讯线路应符合受理终端设备使用条件;
(4)受理终端设备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5.7乙方受理贵金支付预付卡的,应在受理终端和受理场所显要位置展示甲方受理标识。乙方应承诺不将贵金支付名称及其对应的英文名称和受理标识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5.8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受理终端、甲方受理标识、业务培训资料等软硬件及物料。受理终端及其他软硬件的使用保管应符合约定,发生遗失、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赔偿损失。
5.9 如受理终端系乙方向甲方购买,乙方仅享有受理终端硬件所有权,应遵守甲方受理终端规范管理、升级维护等方面要求,且在协议终止后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POS终端进行参数、信息清除。
5.10 甲方为乙方开通的支付业务权限仅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
5.11 甲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在提前告知后可暂时中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亦可根据相关实际情况改进服务。
六、服务费用和交易结算
6.1 交易服务费(含税)
(1)乙方使用本服务,应向甲方缴纳交易服务费。
(2)甲方将从乙方的每笔交易款中扣除一定费率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费率以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可能因满足相关优惠条件而在一定期限内享受贵金支付给予的优惠费率,当乙方不再满足优惠条件或优惠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将费率恢复为原有费率,具体以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3)若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合作机构的政策调整,甲方能据此调整交易服务费率并对乙方进行通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调整后的交易服务费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按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双方无法就费率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终止本协议。
6.2 误差
各方确认并同意,涉及费率结算如因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产生微小误差,各方均予以认可。
6.3 交易结算
(1)甲方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交易款记账至乙方的贵金支付商户号。交易款项可结算至乙方的贵金支付商户号,也可结算至乙方提交的同名银行账户。
(2)乙方贵金支付商户号里的款项可提现至乙方的提现账户,提现账户为乙方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账户,若因乙方或银行的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提现或结算至乙方提交的银行账户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乙方需变更提现账户或需授权结算,应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商户平台自助修改。因乙方变更账户或指定收款人但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增加的额外成本或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
(4)对于发生在T日的交易,若乙方没有进行特殊设置或操作,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款项结算至乙方银行账户,款项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的清算周期。
(5)乙方可根据商户平台和甲方工作人员的指引申请变更提现规则,最终以商户平台核准记录的为准。
(6)乙方与甲方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甲方数据为准。
七、账号注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注销乙方的贵金支付商户号,不再提供本服务并将贵金支付商户号中的剩余资金转至乙方的银行账户,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乙方主动申请注销贵金支付商户号的;
(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
(3)乙方利用本服务从事非法活动的;
(4)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贵金支付签订的其他协议的。
八、风险防范
8.1甲方可以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使用乙方的信息对乙方开展风险监控、审查和评估,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随时调整乙方的交易资金结算时限和方式、调整乙方的交易限额及交易笔数限制、暂缓乙方的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关闭全部技术接口交易功能、终止乙方的受理业务等管理措施。
8.2乙方应对其业务的合规性、交易信息的正确性、交易模式的正确性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洗钱、交易分担、刷单、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恶意倒闭/破产(“跑路”)等严重风险行为。
8.3交易过程中,乙方应防范交易不真实、欺诈、盗刷、伪冒交易、用户账户信息泄露或错误的风险,及时解决用户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8.4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商户类型设置特殊的单日、单笔交易限额,并对实物类和虚拟类交易设置不同的风控策略,乙方应在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限额内开展业务。
8.5 甲方基于风险监控及调查结果,可以不定期向乙方提示异常交易,乙方应在贵金支付规定的时限内就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并就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向贵金支付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同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再次发生情形类似的异常交易。乙方为及时有效处理贵金支付风险提示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6贵金支付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可不定期向乙方提示风险隐患和整改、优化建议,乙方应在整改、优化期限内配合甲方完成整改。乙方未配合实施整改或未有效实施整改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7乙方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履行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职责和保密义务。
九、违约责任
9.1 各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所做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
9.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支付账户,或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涉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正常经营,或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
(3)乙方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或存在被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的处罚记录的;
(4)实施违规操作,或违反本协议、《贵金支付服务协议》等约定,且经指出拒不改正或在合理期间内虽有改正但无法达到甲方整改要求和目标的;
(5)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贵金支付交易查询、调单查询或监查要求的;
(6)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
(7)实施有损甲方利益行为的;
(8)违反本协议或利用甲方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业务的;
(9)乙方的软硬件系统存在安全问题,或不符合甲方接入技术规范和指引,经甲方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10)出现风险事件或经甲方判断交易异常的;
(11)损害甲方用户合法利益;
(12)协助甲方或持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卡套现的;
(13)违反甲方的相关规则和制度的。
十、免责条款
10.1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之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情形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各方可以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贵金支付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之服务的;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的;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服务终止的;
(5)其它非各方原因造成的。
10.2 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任何一方,应将该事件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各方按照事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一、知识产权
11.1 甲方在本合作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网页、文字、图片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11.2 除另有特别声明外,甲方在本合作中提供的软件系统、技术接口、安全证书等所依托的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11.3 上述知识产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或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或创造相关衍生作品。
11.4 甲方对带有贵金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的物料、宣传资料和扫码设备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应保障布放在经营场所、标识、logo等信息的物料不被他人替换、遮盖、涂抹、藏匿、毁坏。乙方在使用贵金支付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正确展示贵金支付字样、标识、logo、图片等信息,如乙方未进行正确展示,甲方则会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若乙方不按期纠正,甲方将对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交易服务费率、限制商户号部分或全部功能等措施。
十二、数据安全与保密
12.1 乙方应同意并遵守以下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支付交易,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乙方对账使用,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露、破坏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12.2 除法定义务或司法、行政、军事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外,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协议文件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内容、用户个人信息、用户支付信息以及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第三方,本约定协议文件终止后仍持续有效。
12.3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甲方有权披露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单号、交易凭证、资金流水等交易信息在内的相关商业信息:
(1)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2)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有权行政机关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的相关商业信息的;
(3)用户投诉,要求甲方提供乙方的相关商业信息,经甲方查实后认为可以提供的。
12.4 乙方不得基于支付交易通过任何方式收集并存储用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且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安全评估。如乙方违反本条承诺,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协议。
十三、协议变更
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市场发展等情况,甲方可能修订本协议,甲方将通过消息、平台信息或网站等方式提前向乙方公布修订后的协议。如乙方不同意贵金支付对本协议的修订,乙方可以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甲方终止为乙方提供服务,乙方继续使用服务即表示乙方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4.1 本协议之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4.2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十五、其他
15.1 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双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切往来文件,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进行送达,以发件方发送至指定邮箱地址的时间视为送达。甲方指定送达的电子邮箱为: gjyw@guijinpay.cn,乙方指定送达的电子邮箱为特约商户信息表记载的代理人电子邮箱。一方若需变更指定送达电子邮箱的,需提前3日通过书面形式或原电子邮箱通知对方,否则对方的任何文件发送至原电子邮箱的,仍视为有效送达。
协议文件下乙方有义务向贵金支付履行通知或核实义务,或乙方在业务处过程中有疑问的,按照协议文件约定方式通知和联系甲方;协议文件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地址信息变更无法联系的,拨打甲方电话0851-87987996通知联系甲方或获取最新的通讯、地址信息。
15.2双方确认已认真审阅协议文件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双方确认协议文件所有条款均属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而达成,双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协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文件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15.3协议文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30日内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有效期届满后本协议文件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
15.4协议文件由本协议、特约商户信息表以及双方交互的其他文件组成,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时间: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