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金支付”)发行的所有预付卡。
第三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是指贵金支付采用磁条、芯片、电子虚拟卡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贵金支付特约商户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四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面向社会发行,具有可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其载体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磁条预付卡、芯片预付卡、条形码预付卡、具有唯一身份识别性质的密码、串码、图形、电子信息等。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指使用资金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持卡人”指持有贵金支付预付卡在贵金支付特约商户处进行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贵金支付签约并同意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进行资金结算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贵金支付公司、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贵金支付预付卡的申购
第七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补卡、可赎回、不设有效期,卡损坏可申请换卡;不记名卡不挂失、不补卡、不赎回、有效期三年,到期可申请延期。
记名卡是指贵金支付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贵金支付预付卡。
不记名卡是指贵金支付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贵金支付预付卡。
第八条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单位或其代理人均可凭有效证件向贵金支付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购买贵金支付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贵金支付不记名卡1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名登记,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并留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及联系方式。购卡人或代理人无法出示上述资料,公司可以拒绝购买申请。
(1)个人购卡提供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联系方式、职业信息;
(2)单位购卡提供信息:经办人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联系方式、职业信息)、企业法人姓名及身份证证件号码、公司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十一条 代理他人购买记名预付卡的,业务人员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还应当登记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及联系方式。购卡人或代理人无法出示上述资料,公司可以拒绝购买申请。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
第三章 贵金支付预付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贵金支付预付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使用,使用范围以贵金支付网点及网站上公布的最新特约商户公告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贵金支付有权调整更新特约商户及贵金支付预付卡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不计息、不可以兑换现金、不能透支消费,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贵金支付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第十五条 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不补卡。记名卡遗失可在贵金支付提供的挂失渠道进行挂失,然后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卡。补卡须按规定交纳卡片工本费。
第十六条 非人为损坏的贵金支付预付卡,持卡人/购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购卡凭证、发生故障的贵金支付预付卡到贵金支付指定场所按规定办理更换,人为损坏卡片的,更换新卡时应支付卡片工本费。
第十七条 对于记名卡,持卡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通过贵金支付指定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
(一)持卡人/购卡人对贵金支付预付卡交易数据或充值数据有异议的,可在指定方式或场所自异议交易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贵金支付提出异议处理申请,若超过此期限提出异议的,贵金支付有权拒绝受理。
(二)贵金支付受理持卡人/购卡人的异议处理申请后,进行查询和核对。数据核对以贵金支付的交易明细数据为核对依据,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为辅助依据。
(三)异议申请经核对属实的,贵金支付按照核实的情况对交易数据进行调整和金额更正。异议申请经核对不属实的,贵金支付说明原因并有权拒绝其申请。
(四)持卡人/购卡人对异议处理结果存在争议的,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贵金支付预付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贵金支付预付卡收费项目如下:
序号 |
收费业务 |
收费产品 |
费率/费用标准区间 |
备注 |
1 |
工本费 |
实体卡卡片工本费 |
磁条卡工本费10元;芯片卡20元 |
购卡人对卡面有特殊要求需单独印制的,制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本公司向购卡人收取购卡金额以外费用的,将在购卡人购卡时告知。其他类型卡片后续以官方公示为准 |
2 |
账户管理费 |
实体卡卡片账户管理费 |
每日按卡内余额的千分之五(5‰)计收账户管理费 |
对于自购买之日起超过3年且仍有余额的贵金卡产品,本公司将从第四年的第一个月开始,每日按卡内余额的千分之五(5‰)计收账户管理费。若贵金卡产品在自购买日起的三年内成功绑定贵金支付APP或小程序,则将豁免此账户管理费用的收取 |
第二十条 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的客户,贵金支付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向购卡人开具正规发票,持贵金支付预付卡消费时,特约商户不再向持卡人开具可供报销的发票。
第五章 赎回、挂失、退货退款
第二十一条 记名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卡内剩余资金的赎回,赎回时出示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购卡单位办理赎回。赎回资金将退至购卡人的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退至购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赎回资金在人民币100元以内时(含100元),可采用现金赎回。
第二十二条 记名卡遗失时,持卡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成功后,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到贵金支付指定场所办理挂失手续。收取补卡工本费参照公示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购物后发生退货的,退货资金原路退回至持卡人卡内。预付卡接受退货资金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持卡人应该妥善保存使用过的贵金支付预付卡及交易凭条,以备退款时核对。
第六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贵金支付的权利
(一)购卡人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时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贵金支付可以通过购卡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向其发送相关服务或事项通知。
(二)贵金支付有权对因提供预付卡业务服务获取的购卡人购卡记录、持卡人消费情况等数据进行统计,并在业务推广或经营需要时使用相关统计结果。
(三)贵金支付有权制定贵金支付预付卡支付服务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四)贵金支付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贵金卡进行冻结,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贵金支付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贵金支付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六)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受阻的,贵金支付为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贵金支付承担的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持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超过购卡人支付的预付金额,贵金支付不赔偿购卡人/持卡人的预期利益或其他间接损失。
(七)贵金支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销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持卡人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持卡人,但应在贵金支付网点及网站上公告。
(八)购卡人/持卡人因贵金支付业务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经确定为不当得利的,贵金支付有权从购卡人/持卡人的贵金支付预付卡中扣划购卡人/持卡人的不当得利所得或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持卡人同意,购卡人/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贵金支付的义务
(一)贵金支付应当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等提供贵金支付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预付卡章程、预付卡协议、商户协议、特约商户名单、使用说明、商户变更公告、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贵金支付应依法对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购卡人/持卡人与贵金支付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贵金支付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贵金支付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保证持卡人交易活动的顺利。
(四)贵金支付对交易系统的安全、有效、准确性负责。但不承担通讯故障等非贵金支付原因所引起交易中断、交易错误等导致的交易纠纷责任。
(五)贵金支付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向购卡人/持卡人提供对应的充值、交易查询、咨询、解锁、激活、记名卡挂失、赎回、故障处理、换卡等配套服务。
(六)贵金支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保证用户备付金的安全。贵金支付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金阳支行
户 名: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 号:52050146360000002430
第二十六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贵金支付预付卡的使用范围。
(三)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贵金支付预付卡的功能和使用方法。
(四)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贵金支付预付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购卡人/持卡人有权知悉贵金支付预付卡的优惠条件和服务内容。
(六)购卡人/持卡人对贵金支付预付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贵金支付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具备履行本章程项下权利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单位。购卡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贵金支付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贵金支付预付卡。
(二)购卡人/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贵金支付预付卡,导致贵金支付预付卡损坏、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购卡人/持卡人对贵金支付预付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贵金支付预付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购卡人/持卡人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在贵金支付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购卡人/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卡人/持卡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贵金支付预付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贵金支付预付卡,不得私自设立贵金支付预付卡交易场所,不得倒卖贵金支付预付卡。违反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持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购卡人/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利用贵金支付预付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购卡人/持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购卡人独立承担。
(六)对因购卡人/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贵金支付受到损害的,购卡人/持卡人应承担一切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如贵金支付与购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四章所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正式执行,以贵金支付另行发布的通知为准。贵金支付的通知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在贵金支付网点及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条 贵金支付如需变更本章程,应提前30日在网点和网站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章程修改或调整经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贵金支付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继续按照原章程执行,从新章程生效之日起新办卡客户则按照新章程执行。超过180日后,新章程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购卡人在购买和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前,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章程的全部条款,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购买和使用贵金支付预付卡则视为同意遵守本章程并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本章程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贵金支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与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贵金支付、购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不得因执行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视为违约。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贵金支付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4年12月23日起正式施行。